【內幕交易典型案例二】
發(fā)布時間:2024-02-23 | 點擊率:
案例二:
唐某等人內幕交易案
案情及處罰結果
【基本案情】
唐某1實際控制微創(chuàng)(上海)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創(chuàng)網絡),徐某為上市公司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茂科技)的董事長、實際控制人。2016年9月,徐某開始與唐某1接觸討論鑫茂科技與微創(chuàng)網絡重組。徐某聯系時任廣州證券員工唐某2幫忙對接資金。2017年5月24日,鑫茂科技停牌公告稱“控股股東正在籌劃與公司相關重大事項”。8月8日,鑫茂科技發(fā)布《召開股東大會審議繼續(xù)停牌相關事項》公告,稱重大資產重組標的為微創(chuàng)網絡,公司以自有或自籌資金收購標的公司10%股權,同時通過發(fā)行股份收購標的公司90%股權,并募集配套資金。2017年11月24日,鑫茂科技公告復牌。鑫茂科技收購微創(chuàng)網絡股權事項,該內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徐某、唐某1、唐某2等人。
2016年底至2017年初,內幕信息知情人唐某2認識尤某,經唐某2介紹,尤某認識徐某。尤某知悉徐某是鑫茂科技的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尤某和徐某多次打電話、見面,交流鑫茂科技情況,詢問鑫茂科技怎么樣。徐某表示“鑫茂科技”股票價格比較穩(wěn),可以買一些。此后,尤某于2017年5月9日使用“劉某”證券賬戶買入“鑫茂科技”,于11月29日賣出全部股票。
徐某與秦某新認識20余年。2017年3月2日前幾天,徐某為借錢和秦某新見面,秦某新知道徐某是鑫茂科技的實際控制人,向徐某詢問鑫茂科技的運作情況,徐某做了介紹。此后,秦某新向徐某提供了大額借款。秦某新之子秦某的證券賬戶在2016年1月1日至證監(jiān)會調查時,僅買入過“鑫茂科技”“三夫戶外”兩只股票,其中買入“三夫戶外”2萬股,買入金額133萬元;買入“鑫茂科技”678.15萬股,買入金額5,017.89萬元,無獲利。“秦某”證券賬戶買入“鑫茂科技”的時間為2017年3月1日至7日。
【處理結果】
1.對徐某、尤某分別處以60萬元的罰款。
2.對秦某新、秦某合計處以60萬元的罰款。
相關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 發(fā)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tài)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
第七十三條 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第七十六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案例警示
本案是一起并購重組環(huán)節(jié)內幕交易窩案的典型案例。本案表明,上市公司并購重組仍是內幕交易多發(fā)領域,監(jiān)管部門持續(xù)加大監(jiān)管執(zhí)法力度,防控內幕交易行為。